摘要: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推进,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举例来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引自《温家宝点名痛斥染色馒头 称诚信缺失道德滑坡》
这段话,看出了温总理的痛心。可惜,却没有抓住实际问题。又把问题怪罪于“国民素质”和”道德”的说教上去了。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道理,温总理不是不懂。为什么偏偏在经济发达的时代,中国会出这样的事情呢?
您说经济发展了,我认同。但说民主法制与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我是坚决反对的。因为,法制的进步,并不等同于多了多少条文。而是其核心价值有没有真正形成。
什么是法制的核心价值?
那就是,法制必须体现社会多数成员共同的意志并确保这一意志能顺利得以实现。
而我们现行的法制体系,仍然处于权力者意志的时代。而社会多数公民成员,根本无法把自己的意志,通过这一体系反映出来。当权力者高高在上,闭门造车(愿望可能是良好的)时。但由于缺乏对现实的了解,以及根本不愿听取民意之时,这个法制体系所制定出的法律,就无法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而不能保障社会拥有公平公正有序的法律,不仅不能约束社会上少数成员为恶,而且会纵容社会的各类缺德甚至是犯罪活动的猖獗。
道德如水,散漫而无形.并且会随波逐流。如果没有坚固的法律体系做堤坝,那些为利是徒者便以他们自认为“逮住老鼠就是好猫”的道德观,去疯狂地掘取社会财富而为害社会。这些人的道德观,是与社会整体道德观念相悖的。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护社会的整体道德不被破坏。可法制本身出了问题,这些为利是徒者在受不到法律严厉打击的情况下,又会带动更多的社会成员效仿。从而使危害社会的恶行肆虐。
良好的法制体系,它的功用在于,一,确保“立法的客观,实际,公正”;二,确保“执法的严明,公平,正义”;三,确保“对违法的有效惩罚,扼制与警示”;四,确保“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与保护”。
而我们的法制体系,从立法开始,便存在“不客观,不实际和不公正”的问题。后三者也就难以得到保证。
法制体系出了问题,制定的法律就会有问题。而法律有问题,就如同豆腐渣堤坝一样,根本挡不住泛滥的缺德之洪。这岂是国民素质的问题?没有良好的法制,就不会有有尊严的法律,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如果建立良好的法制体系以产生有尊严的法律呢?
那就必须改革现行人大选举制度。
一个都知道,但都回避的事实是,人大代表根本代表不了人民。人大代表,实际上是官代表,干部代表。这些本应是“运动员的人”却成了裁判员,怎么可能制定出约束自己的规则?当一部分人拥有特权却没有有效规则制约时,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拥有有尊严的法律.所以,被当今社会诟病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
人,都是有私心和惰性的。无论处于再高的职位上,这一点永远都是存在的。所以,对得到权力的人,就应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而有效的手段,就是让社会成员使用用法律,来阻止拥有权力者的滥权及失职行为。从而使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可是,恰恰是现行的法制体系,没有给其他社会成员这个权利,导致立法的“不客观,不实际和不公正”。因而便有了“执法不严明,不公平,不正义”的现实。
所以,改革现行人大选举制度,已是势在必行的措施。我们依然可以在党的领导下,施行人大代表自由竟选制度。人大代表必须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与选举。而且必须是非官员参与的(普通党员可以参与)。不如此,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法制体系,就不可能拥有有尊严的法律,也就不可能有“立法必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反之,才可以扼制住道德严重滑坡的现实!才能让每一个中国人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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